《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施行 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房屋
2020-01-03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施行
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房屋
來源:南方日報發布日期:2020-01-03
南方日報訊 (記者/謝慶裕 通訊員/粵河清)筆者從省河長辦了解到,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省將河長制湖長制提升至立法層面,為廣東省河長湖長履職和推進河道管理體系現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省河長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是廣東省為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廣東省實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
廣東已較中央要求提前建立了省、市、縣、鎮、村五級河長湖長體系,全省目前共設立五級河長33580名。《條例》從地方法規層面首次規定了河道管理實行河長湖長制,包括建立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省、市、縣、鎮、村五級河長湖長體系及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設立河長制工作的機構,明確各級總河長及河長湖長的職責,鼓勵志愿者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河湖巡查工作。
《條例》顯示,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協調解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省、市、縣、鎮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相應河流、湖泊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協調和督促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河長湖長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等。
村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河長制辦公室。
《條例》明確了河道管理權限。將本省河道劃分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縣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規定了省主要河道的范圍及其管理權限。《條例》顯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的干流和珠江三角洲、韓江三角洲主干河道以及珠江、韓江和鑒江河口為省主要河道。
例如,《條例》規定河道治理應當尊重河流自然屬性,維護河流自然形態,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優先采用生態工程治理措施。河道岸線規劃應當明確外緣邊界線、堤頂控制線、臨水控制線和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河道岸線按照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條例》還規定了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禁止行為和限制行為。例如,《條例》規定,保護區禁止建設與防洪、河勢控制、水資源綜合利用及改善生態無關的項目。無堤防的江心洲,歷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沒范圍屬于河道管理范圍,且不得開發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沙洲。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